勞保 法律只會保障『懂』的人
勞保給付是依據勞基法59條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所以不論雇主有無過失,職災一旦發生,這筆錢雇主是給定了。
現況最大的問題是:其實很多人不知道有這個勞保給付可以申請、怎麼申請。
公司每個月都有交勞、健保費用,但員工真的病了或受傷,卻因為不知道可以申請 ,而沒拿到該拿的錢,很多勞資糾紛就是這樣發生的!!
勞保的傷殘給付是可以給員工立即性的金錢,補助跟緩解當下的困境,一個用心幫員工爭取權益的老闆,員工看在眼裡、錢拿在手上,相對起仇恨值高的老闆,會碰到想搞事的員工比例相對較低。
購買團體意外險,能轉嫁雇主風險嗎?
病後人生/一站式服務網,這是一個有關勞、健保如何申請的網站,建議所有老闆最好都要看看。因為勞保局雖然已經很用心在推廣簡化申請流程,但防弊還是承辦人主要的心態,很多不起眼的動作與申報程序都會發生拒賠的結果,政府花了很多錢做宣導,但就是沒部門去執行專人輔導民眾這件事,一味的使用檢舉來防堵民間代辦機構…………..反而造成更多問題。
當職業災害發生,必有勞資爭議。少部分業主可能會想躲避應該負的職災補償或賠償的責任,反而造成勞動爭議事件。其實企業只要能夠了解職災的相關法律,正確投保勞保並做好補充職災的商業保險,就可以用正確的保險風險轉嫁規畫,減低企業的風險,也可以讓勞工獲得應有的保障。
假設一種狀況,當員工遭遇職災,醫療院所開具證明兩年都不能痊癒,而且失去了原有的工作能力,但又不符合勞保的傷殘等級認定標準的話,這時不但團體意外險不賠,連勞保都不會給付。
另外團體意外險的殘廢理賠只有11級79項,而職災的殘廢等級是15級221項,而且還要加50%的理賠,所以團體意外險在職災殘廢上的理賠是嚴重不足的。而且團體意外險是賠給勞工的家屬,小編在瀏覽相關法條時,曾看到有法院判決團體意外保險為員工的福利,而職災補償是企業的責任,兩者不可以抵充的意見,所以該企業又賠第二遍,等於買保險送錢給勞工來告雇主而獲得更多的理賠。所以單純購買團體意外保險來抵充職災是錯誤的規畫。
勞保規畫及勞務合約注意事項:
- 將理賠金設定給雇主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當雇主跟勞工和解後保險才理賠,既然達成了和解的協議,自然就不會有後面會發生的訴訟問題,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 錯誤投保:最危險的狀況就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麼所有的理賠責任將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
- 正確填寫理賠的受益人順位:要注意的是勞基法的理賠順位跟民法的法定繼承人順位是不同的,這點老闆要特別注意不要賠錯人還要再賠一次。
- 實領薪資與申報薪資不同:調解時理賠時通常只認薪轉、扣繳憑單、勞保明細,實務上曾發生一方堅持以扣繳憑單為理賠標準,員工索賠無果後轉頭申請勞工局的勞資糾紛調解對雇主提出求償。